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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注銷后債權“懸空”怎么辦?法律為你厘清追償路徑
時間:2025-10-13 17:13:04 來源: 作者:
公司注銷后債權“懸空”怎么辦?法律為你厘清追償路徑
公司注銷本是企業(yè)生命周期的終點,但若存在未收回的債權,往往引發(fā)股東、債權人甚至管理人的法律糾紛。2025年修訂的《企業(yè)破產法》及司法解釋對此類問題作出明確規(guī)范,本文結合最新法律框架,梳理不同場景下的債權追償主體及程序。
一、清算階段遺漏債權:股東的“最后權利”
若公司在注銷前已成立清算組,但因疏忽或故意未處理某筆債權,根據(jù)《公司法》第183條及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公司法〉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(二)》第18條,股東可主張權利。具體分為兩種情形:
清算組未履行通知義務
若清算組未按《公司法》第185條要求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,導致債權未被清償,債權人可要求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。例如,2025年廈門某貿易公司注銷案中,清算組未通知某供應商申報50萬元貨款,法院判決清算組成員(股東)連帶賠償該筆款項。
股東直接追償
若債權屬于公司剩余財產,且清算報告未明確放棄該債權,股東可作為權利承繼人起訴。2025年北京朝陽區(qū)法院審理的某科技公司案中,股東在注銷后發(fā)現(xiàn)公司仍有30萬元技術服務費未收回,法院認定該債權屬股東可分配財產,支持其以個人名義起訴。
實務要點:股東需提供清算報告、債權憑證(如合同、對賬單)等證據(jù),證明債權存在且未被清算組處理。若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,則需按《企業(yè)破產法》第123條處理。
二、未經清算注銷:股東的“連帶責任”
若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,導致債權人無法主張權利,根據(jù)《公司法》第204條及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公司法〉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(二)》第20條,債權人可追究股東責任:
有限責任公司股東
若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,債權人可要求其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2025年深圳中院判決的某制造企業(yè)案中,三名股東在公司欠付200萬元貨款后直接注銷公司,法院判決股東連帶清償債務。
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控股股東
若董事或控股股東未依法清算,債權人可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。2025年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的某上市公司案中,控股股東在公司欠付1.2億元債券后注銷主體,法院認定其濫用控制權,判決賠償債權人損失。
風險防范:股東在注銷前應完成清算程序,包括成立清算組、通知債權人、編制資產負債表等。若因客觀原因無法清算,可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。
三、合并或分立注銷:新主體的“權利義務繼承”
若公司因合并或分立注銷,根據(jù)《公司法》第174條,債權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承繼。例如:
吸收合并:A公司吸收B公司后注銷B公司,B公司的債權由A公司繼續(xù)主張。2025年杭州某房企合并案中,A公司承繼B公司對某施工方的3000萬元債權,并成功起訴追回款項。
新設分立:C公司分立為D公司和E公司后注銷,C公司的債權由D、E公司按分立協(xié)議約定比例享有。若協(xié)議未約定,則按分立時的資產比例分配。
操作建議:合并或分立時,應在協(xié)議中明確債權承繼主體,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。債權人可要求新主體出具債權承繼確認函,避免后續(xù)糾紛。
四、債權轉讓后的追償:受讓方的“獨立權利”
若公司在注銷前已將債權轉讓給第三方(如資產管理公司),則受讓方成為新的債權人。根據(jù)《民法典》第545條,債權轉讓無需債務人同意,但需通知債務人。例如:
2025年南京某銀行批量受讓某破產企業(yè)債權后,直接以自己名義起訴債務人,法院認定轉讓有效,支持其訴求。
注意事項:債權轉讓需簽訂書面合同,并通過EMS或公告方式通知債務人。若未通知,轉讓對債務人不發(fā)生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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